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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传播影视剧被起诉
昨天,有新媒体同行跟我哭诉。
他通过公众号发了篇文章《西红柿首富,猛虫过江高清观看》,阅读量只有70,立马就收到了阿里巴巴的投诉举报。
在后台,他收到了两条消息:
确认侵权——投诉终止,平台自动删除被投诉内容,处罚减半或取消;
平台审核——可能被短期或永久封号。
很显然,把还在上映的电影,通过公众号传播给用户看,给片商(权利人)产生了巨大的损失,侵犯了相关权利。
那么,如果承认侵权了,文章被删除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?比如被权利人索赔?
《刑法》中有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(份)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。
另外,发布诽谤类的信息,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。
所以小公举认为,阅读量低于500的侵权行为,可以理解为“情节一般”或“情节不严重”,基本就没啥事了。
不过,还有很多问题会困扰大家:
● 网站平台对热播影视剧的侵权怎么判定?
● 传播影视剧片段算侵权吗?
● 剪辑影视剧算侵权吗?
● “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”这类解说电影算侵权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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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平台提供链接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
根据我国的“避风港原则”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:
“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,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,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,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。”
但由于在实际取证过程中,起诉方往往无法证明网站存在故意侵权行为,所以大部分关于视频侵权的官司难以取胜。
也就是说,某网站提供播放刚刚下映的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,该电影是盗取的片源,就属于直接侵权;但是,播放源是拥有播放权的视频网站,基本就没啥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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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传播影视剧片段应承担侵权责任
如果网站平台未经授权直接上传侵权视频,则构成直接侵权,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。但是,网站平台通常不会主动上传和传播,都是由平台里的用户(比如自媒体人)操作。
自媒体人擅自把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剧剪辑成片段,并上传到网站平台,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不过电影制作发行方等权利人,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的自媒体人。一是难以找到联系方式,二是自媒体人赔偿能力较弱。
所以会直接找网站平台进行维权,要求网站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,并要求赔钱(毕竟这才是重点啊)
不过网站平台可以利用“避风港原则”,规避这种侵权责任。于是,绕了一大圈,侵权问题并没有解决。
比非法传播更复杂的情况是——解说电影算不算侵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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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阿莫解说电影被起诉
电影博主谷阿莫「通过只言片语把数小时的电影概括成2-10分钟的短视频」,让大家几分钟就看懂一部电影,或者从其他角度理解一部电影。
谷阿莫的微博认证信息显示为——“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”系列原創者。靠着这种解说方式,谷阿莫在网络上吸引了一大批人关注。目前微博拥有1000万粉丝,B站拥有220万粉丝。
谷阿莫解说“2分半钟看完电影版《控制》”
2017年,谷阿莫因为没有获得授权重制影片,涉嫌违反《著作权》,被片商又水整合、车库娱乐及影音平台KKTV等5家公司提告。
台北地检署调查起“谷阿莫侵权”事件之后,认为他的确是没有经过授权,也就是在违法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,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《著作权法》,因此依法起诉。
提告的台湾视频网站“KKTV”在2016年买下了韩国电视剧《W 两个世界》的网络播放权,而谷阿莫将其缩成了一段11分钟的解说短片。
KKTV认为谷阿莫在没有获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,将电视剧重新剪辑解说,扭曲剧本原意,并通过YouTube、Facebook、微博等平台公开传播,是一种侵权行为。
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认为,谷阿莫重新概括阐释了他们发行的《哆啦A梦大雄的奇幻大冒险》、《近距离恋爱》等四部影片,导致剧情被完全泄露,影响到票房收入与影片向电视台的再次转售,造成了8位数的直接损失。
另外,谷阿莫的视频中还有一些是电影仍在上映期间制作的,例如《鲨滩》和《萨利机长》。
谷阿莫方面称,不认为自己侵权
且还会持续进行二次创作,同时支持“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”,希望能促进法律更加完善,并表示不应该因保护著作而抹杀创作。
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“在特定条件下,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,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,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”。
美国是第一个对“著作权合理使用”作出法律解释的国家,在是否对一部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上,美国法律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有:使用的目的和性质、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、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。
● 谷阿莫表示,如今YouTube是站在自己这边的。过去YouTube会以“影片有违反著作权的疑虑”,将他的影片删除或是直接封号。而现如今YouTube保留了他的账号,这等于是承认他是一个合法的作者,认为其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。
● 早前谷阿莫还表示,在视频中他只截取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内容,“应该不会有人觉得看了这点内容就看完原作了”。
● 他认为自己的作品有符合评论、解说、生态研究、心得教学和新闻报道的效果,因此是合理使用。
● 并且他没向观众收取费用,是通过免费影片发表他的看法、让大家了解电影生态(并没用于商业用途),也让乏人问津作品被更多人注意到,还可能增加票房收入。
在谷阿莫的声明中:
该案已向警方说明事情原由,静待后续检察官的开庭侦查程序,本公司后续也将会委请律师协助谷阿莫理性、积极的配合检察官的调查。除了希望能顺利解决此纠纷之外,也希望能让台湾在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这一块的法律,有更明确的规范与发展而且与科技发展接轨,让其他也参与二次创作的作者,能更安心于自己的创作。本公司相信,持续有更多的创作产生,定能让世界变的更美好、文化更进步。
也感谢所有支持谷阿莫的人,谷阿莫仍然会持续创作「X分钟看完XX电影」系列网络短片,不会轻言退出或放弃二次创作的权利,谢谢。
台湾明星们怎么看?
歌手张震岳直言,自己也看过谷阿莫的影片,但只看到一半就看不下去,“如果你不想动脑又想笑谁的电影拍多烂,谷阿莫是你最好的朋友。”
曾导演过《蓝色大门》的易智言在Facebook上分享了自己对《著作权法》所了解的几个重点,他说,“影音平台默许,不代表没有违法,或许只是没有人提告。”
我们认为:
站在平台商业运作的角度,首先法律难以界定解说电影是否侵权,其次解说电影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流量。所以默许存在其实给平台带来了好处,但不代表没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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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说电影不侵权,侵犯合法权益侵权
我们认为,解说电影和洗稿文章在步骤上都是一致的。
第一步,针对原创作品进行删减;
第二步,增加自己的观点信息;
第三步,形成新的作品;
第四步,最终都会对外宣称,新的作品是原创作品。
如果是抄袭或复制等行为,通常会看到版权人的署名信息。相较于抄袭或复制,版权拥有者显然更厌恶的是“拿着他人的作品标榜原创”这种行为。
不过,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,其中有一条: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为此规定:“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,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,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”,其中“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”,也就是三步检验法的后两步最为关键。
结合这些法规条例,我们认为:
● 针对电影的解读,符合“评论某一作品”的规定,就没有侵权;
● 针对电影的吐槽,符合“评论某一作品”的规定,就没有侵权;
● 把电影的主线情节公开,不符合“评论某一作品”的规定,属于侵权;
● 把电影的主线情节公开,让大众知道了电影的开始、过程和结尾,属于侵权;
● 解说电影不影响电影的正常上映、传播等,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,就没有侵权;
● 解说上映期间(包括正在国内上映和正在国外上映)的电影,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(票房亏损),属于侵权;
● 解说视频网站里收费的电影,给权利人(包括视频网站)造成实际损失,属于侵权;
● 通过发布侵权作品,给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,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;这点是权利人起诉或不起诉,最重要的决策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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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知识
各地法律对于电影作品侵权的规定都不一样,如果人在内地,解说港澳台和国外电影,发布在内地平台,那么被起诉的概率比较小,因为起诉难度较大。事实上,现在的电影解说博主们,确实大多数解说的都是港澳台及国外电影。
电影解说博主们选择的大部分电影均是在电影院上映,或者是在国内尚未上映的电影,这是由于国内外电影上映时间不同步,导致国外的资源在网络上泄漏出来。
解说上映电影、下映电影、收费电影和免费电影,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是不一样的。损失程度,从左到右排序。
最后,要强调一句:法律只保护表达,不保护思想。
你对这件事怎么看?
在评论区留言聊聊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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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善小倩(gpxms010)
作者: 新媒体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