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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不用等到创业企业被并购,留守的创始人们就已经在为离职创始人手中的股权而苦恼了。而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就是为了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案。 创业初期,创始团队不稳定,经常会出现一种窘迫的局面:股权分给创始人后,有的合伙人中途离开,但手中还持着公司股权。这种局面,常常会让留守创业的合伙人们,愤愤不平又无可奈何。 在Dan Shapiro的《联合创始人股权分配:五五分是最糟糕的做法》一文中,作者Dan Shapiro简单提及:联合创始人的股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设定成熟机制(即vesting)。这种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,就是指从离职创始人手中收回股权的安排。原译文中限于篇幅未刊载此点内容,本文将综合Dan Shapiro、Güimar Vaca Sittic和Simeon Simeonov专门为此分别撰写的三篇文章,结合中国法律,初步介绍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。 创始人离职时,收回他的股权!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指:(1)每个创始人在一开始就会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;(2)如果创始人中途离开创业企业了,创业企业有权以极低的价格,回购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。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,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在限制创始人的股权,其实这种做法是有利于创始人的。这种机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创始人和离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。可以说,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创始人和创业企业最好的“朋友”:一方面,离职创始人带着股权离职,将会严重损害留守创始人的合理利益,削弱其继续工作的积极性,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风险;另一方面,这一机制也能够激励每个创始人都朝同一个目标共同奋斗,即创建一个成功的企业。 通常情况下,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设定四年的成熟期,其中第一年是创始人的最短服务期(即cliff)。如果创始人把全部工作时间都投入创始企业,在工作满了第一年后,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权的四分之一;在此之后,才开始按月或季度,一批一批地成熟后续的股份,比如每个月成熟1/48,直到干满48个月(4年)后,全部股权成熟。这种期限模式,是最常见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模式。 因此,如果创始人分得了公司50%的股权,在干满两年后离开,那么这50%中的一半(即公司股权的25%)就已经成熟了,他可以继续持有这25%的股权,剩下的25%被公司以极低价回购。如果创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,没有达到最短服务期,那么连第一批股权(即四分之一)都还没有成熟,所以最后他在离开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,全部股权都被公司回购。如果他干到了第366天才离职,那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,公司只能回购剩下的四分之三,所以他还能继续持有 12.5%的公司股权(即50%的四分之一)。 当创业企业实现某些阶段性的目标后,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才能成熟。因此,创始人的股权成熟,不是以他的服务期挂钩的,而是与他的某种绩效挂钩。比如,在产品测试版发布时,股权成熟四分之一;正式版发布时,继续成熟一部分股权;2.0版本发布时,再成熟一部分股权。如果产品测试版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,创始人就离职的,那么他的股权都没有成熟,公司都可以回购,此时创始人离职时一点股权都带不走。 目标模式下的目标设定一定要非常明确,否则如果各方对目标的理解不一样,很可能会在目标是否已经实现的问题上发生争议。比如,在上面的例子中,如果股权成熟的阶段性目标是发布产品测试版,那么准备离职的合伙人很可能在还未准备就绪时,就匆匆把测试版发布出来。 我认为,创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可以作为股权成熟阶段性目标的事项,比如:实现A轮融资时,股权成熟一部分;app活跃用户数达到一定量时,股权成熟一部分;餐厅分店开到第X家时,股权成熟一部分;连续三个月的月均营业收入达到某一标准时,股权成熟一部分。 2、兼职的期限不计入成熟期。创始人只有开始全职为创业企业工作,才开始成熟期的计算。如果他头半年兼职创业,那么这半年是不能计入成熟期的。 3、已工作的期限视为已成熟。如果公司准备采取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,但是在签协议之前,创始人就已经开始全职为创业企业工作了,比如,已经工作了一年,那么这一年对应的应成熟股权,在签协议时就可以立即成熟了。 4、投钱不用成熟。创始人掏钱入股获得的股权,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。如果创始人占50%的股权,其中10%是因为他投入了10万块钱。那这10%的股权,就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。因为钱是一开始就投入了公司的,这笔钱对公司的贡献一开始就释放出来了,所以创始人也就应该一开始就获得这个股权。 5、从法律角度,创始人在提前离职前,一直对所有的股权(已经成熟的和尚未成熟的股权)都享有全部的权利,比如长期资本回报、投票权,诸如此类。 6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,所以各国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,也需要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。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的做法是:先把股权一股脑都分给创始人,然后分批成熟;创始人离职时,尚未成熟的部分,公司可以低价回购回来。 为什么股权非得一股脑先全部分配给创始人,然后再费尽心思地分批成熟?一批批地把股权分配给创始人,这样不就得了? 在硅谷,不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税。初期股权很便宜,即使全部一次性分给创始人,也不需要交很高的税。如果分批给创始人,等到后期股权已经很值钱了,创始人要获得这些股权,交的税就会很高。所以要先一次性给创始人,然后分批成熟。 在中国,不推荐这样做的原因,我认为主要包括两点:(1)如果每隔一个月分配一批股权,那么每隔一个月都要因为股权变更而办一次工商变更登记,成本太高,可能上一次的股权变更还没有办完,下一批的股权又要成熟了。(2)把股权先一次性分配给创始人,创始人一开始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,包括投票权,这样能更好地激发创始人的主人翁意识,鼓励其积极投入工作。 2、股权如何回购 Güimar Vaca Sittic解释了未成熟的股权如何被公司回购。比如,公司在注册时股份为200万份,你和联合创始人分别持有70万份股权,天使投资人持有60万份股权。两年后,联合创始人合伙人离开公司时,他的股权成熟了二分之一,所以他将会持有35万份的股权。另外35万份的股权,会被公司回购。然后公司的总股份,从200万份降低到165万份。由于总股份减少,留守股东的股权比例就相应增加了。这相当于把离职创始人的未成熟股权,分到每个留守创始人头上。 中国公司法也允许类似的做法,并将这种回购视为公司减资。但公司减资在中国法律环境下,相比一般的股权变更,程序更复杂、更耗时耗力,操作性不高。所以,为了避免这种问题,可以变通处理为:由留守创始人向离职创始人回购股权。当然,如果留守创始人人数众多,可以事先指派其中一人出面回购;回购回来的股权,由这名创始人代持,但实际是按比例属于全部留守创始人。 |